(2016)浙0225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奚汉兵与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汉兵,吴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991号原告:奚汉兵。被告:吴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汉兵与被告吴志明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奚汉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奚汉兵负担。审 判 员 赵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