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字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与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字1598号原告: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50919681T。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车站街29号。法定代表人:郭进聪。本院在审理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与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7元,减半收取13834元,由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