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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贾永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365号被执行人贾永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本院在执行贾永春危险驾驶罪涉罚金刑一案中,经采取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下落。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于迟延,根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