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郑贵方申请执行余廷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9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贵方,余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贵方,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廷辉,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8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郑贵方的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陈利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9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廷辉与其妻刘孝燕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卖的登记刘孝燕名下的歌诗图牌小型汽车一辆;二、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