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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吕根连与张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根连,张兴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331号原告:吕根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根连与被告张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根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根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根连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