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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金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57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政敏,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金秀,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卢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珍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