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5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鲁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542号原告:鲁某。被告:丁某。原告鲁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鲁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