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席守杰与王春苗、王伟 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8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席守杰被执行人王春苗、王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席守杰与被执行人王春苗、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春苗、王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席守杰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春苗、王伟给付种子款人民币7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王伟、王春苗已将此款给付。本院认为,(2015)洮黑民初字第896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席守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春苗、王伟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