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无锡隆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治强、潘志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隆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治强,潘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203号申请人:无锡隆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张公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1368164672XD。法定代表人:蒋俊祺,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治强。被申请人:潘志豪。申请人无锡隆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治强驾驶的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被申请人潘志豪驾驶的冀E冀E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提供6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治强驾驶的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被申请人潘志豪驾驶的冀E冀E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申请人交纳的60000元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4000元,由申请人无锡隆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