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严国臣与黄旭东、赵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臣,黄旭东,赵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124号原告严国臣,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富平,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旭东,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赵钱荣,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国臣与被告黄旭东、赵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国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国臣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国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严国臣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