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陶天明与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天明,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252号原告:陶天明。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陶天明与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陶天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天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