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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陶天明与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天明,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252号原告:陶天明。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陶天明与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陶天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天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