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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玉渠与王一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渠,王一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渠,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一博,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马玉渠与被执行人王一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一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玉渠石料款1451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一博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一博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马玉渠石料款,申请执行人马玉渠表示本案未执行部分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彭向阳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