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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与章建荣、倪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章建荣,倪华,章关海,张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8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45008。负责人陈铁龙。被执行人章建荣,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倪华,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章关海,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张丽梅,女,1963年9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与章建荣、倪华、章关海、张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执行,执行到案款36429.97元,另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章建荣、倪华、章关海、张丽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