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23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