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谢扎袜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扎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726号罪犯谢扎袜,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拉姑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扎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64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谢扎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扎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扎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扎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