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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邢玮、徐元明、陈雪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邢玮,徐元明,陈雪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576号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0号楼2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997339-3。法定代表人:何仕荣。委托代理人:吴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玮,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0日,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徐元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陈雪冬,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玮、徐元明、第三人陈雪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中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