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钟泽选以及钟泽选诉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钟泽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690号原告: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广场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5646483-3。法定代表人:温仲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滢滢,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泽选,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剑文,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泽选以及钟泽选诉东莞特品鞋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