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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德民与刘建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民,刘建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民,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刘建芸,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李德民诉被告刘建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告刘建芸向原告李德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41200元;二被告刘建芸向原告李德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