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脱瑜。被执行人谢军,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80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谢军名下川A××××ד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