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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与杨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杨利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4571号原告: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83745-1,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桂泉路204号。法定代表人:陈庆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俊。原告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杨利俊支付原告货款9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利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利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利俊曾向原告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购买砂,双方于2015年6月17日进行结算,被告杨利俊结欠原告款项908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领借凭证上的领款人一栏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未予支付。另查明,原告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黄砂销售、搬运服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利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苍南县金沙滩黄砂有限公司款项9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杨利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账号:,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