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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家山与杨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山,杨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267号原告张家山,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习顺,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传华,女,汉族,1969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山与被告杨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张家山承担。审判员  赵曾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