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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阿纯、陈香月与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阿纯,陈香月,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7号原告(反诉被告):刘阿纯,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反诉被告):陈香月,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57402-1,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庄双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阿纯、陈香月(反诉被告)与被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双方均于2016年8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阿纯、陈香月与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阿纯、陈香月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阿纯、陈香月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速 录 员  庄月萍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