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崔春荣等上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春荣,贾洪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春荣,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小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洪瑞,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春荣与上诉人贾洪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均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婧、张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春荣、上诉人贾洪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春荣、上诉人贾洪瑞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春荣、上诉人贾洪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贾洪瑞负担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崔春荣负担57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洪瑞负担25元(已交纳),由崔春荣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代理审判员 胡 婧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衡珊珊书 记 员 朱宏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