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邬忠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国平、黄之洪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忠芬,钟国平,黄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邬忠芬,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钟国平,女,汉族,1974年7月7日生,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被执行人:黄之洪,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生,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本院在执行邬忠芬申请执行钟国平、黄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国平、黄之洪名下的价值639904.3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