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景梦园与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梦园,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916号原告:景梦园,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阁。该公司总经理。景梦园诉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景梦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梦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景梦园负担。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