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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加林、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加林,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957号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952-2。法定代表人:杨炯祥,职务:总经理。被告:廖加林,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芬,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加林、被告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