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加林、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加林,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957号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952-2。法定代表人:杨炯祥,职务:总经理。被告:廖加林,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芬,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加林、被告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