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兰全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兰全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53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大街南迎宾路东泰祥国际小区底商。负责人单敏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平,该公司物业部长。被告兰全应,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兰全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全应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全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