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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利科达选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利科达选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847号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号长久机电城*幢4A。法定代表人:刘秀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利科达选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东海路*座。法定代表人:徐尔康。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利科达选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