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姣姣与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姣,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485号原告:张姣姣,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65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030039。法定代表人:彭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姣姣诉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姣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姣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