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9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