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刘云忠与倪旭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253号原告刘云忠与被告倪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云忠于2016年4月12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货款1万元、利息7200元、诉讼费370元、执行费1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25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