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王道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2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863529946K。诉讼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明祚,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道锋,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朱士珍,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刘见国,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以下简称平阴农行)与被告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阴农行委托代理人王明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诉称,2013年11月14日,被告王道锋自原告处贷款5万元,上述贷款由被告朱士珍、刘见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2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均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1月7日,被告王道锋向原告平阴农行申请贷款5万元。2011年11月17日,被告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与原告平阴农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7020620110145487。该合同约定借款人王道锋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可在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平阴农行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人将以上贷款额度发放至借款人王道锋账号为6228410250206XXXXXX的银行卡内。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朱士珍、刘见国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1年11月17日,借款人王道锋在相应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5万元自助循环额度发放至其账号为6228410250206XXXXXX的银行卡内。该记账凭证显示的合约号与借款合同编号一致。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显示,合约名称为王道锋,合同编号为37020620110145487,借款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合约号为15144657900000252,借款金额为50000元,实际执行年利率为9.00000%。截至2016年5月10日,借款人王道锋欠款本金5万元,欠款利息15678.21元。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道锋至今未有归还,被告朱士珍、刘见国亦未承担清偿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记账凭证一份、个贷凭证基础信息、《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利息试算表、贷款合约信息、利率信息、户口本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平阴农行与借款人王道锋,保证人朱士珍、刘见国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现借款人王道锋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依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朱士珍、刘见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对被告王道锋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士珍、刘见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道锋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王道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5月10日利息为15678.21元;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9.00000%加收50%计算罚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被告朱士珍、刘见国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士珍、刘见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道锋追偿。如被告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王道锋、朱士珍、刘见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