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计守杰与隋成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守杰,隋成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47号原告计守杰,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隋成希,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守杰与被告隋成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守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计守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计守杰承担。审判员 张正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