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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计守杰与隋成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守杰,隋成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47号原告计守杰,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隋成希,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守杰与被告隋成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守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计守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计守杰承担。审判员  张正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