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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付玉忠、张祥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付玉忠,张祥君,付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2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865772958X。法定代表人秦维堂,行长。被告付玉忠。被告张祥君。被告付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被告付玉忠、张祥君、付玉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