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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聂发军与王咏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发军,王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378号申请人:聂发军,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茹,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系聂发军之妻。被申请人:王咏(曾用名XX),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发军与被告王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发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号的房屋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咏在蒲江县人社局的应得款项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二、查封申请人聂发军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祝 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亭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