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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桃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桃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57号申请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被执行人李桃翠,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与李桃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恢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