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永兴街第一居民小组与崔国防、赵红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永兴街第一居民小组,崔国防,赵红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097号原告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永兴街第一居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石国平,组长。委托代理人赵黎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411636175。委托代理人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810505631。被告崔国防,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红军,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610789108。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永兴街第一居民小组诉被告崔国防、赵红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焦作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崔国防、赵红军变更为杨希路、赵会娟。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永兴街第一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永兴街第一居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