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永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永新,朱贤海,朱吕武,伍光衡,周方辉,蒋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伍光衡,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永新。被执行人:朱贤海。被执行人:朱吕武。被执行人:伍光衡。被执行人:周方辉。被执行人:蒋成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永新、朱贤海、朱吕武、伍光衡、周方辉、蒋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699655.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另案对被执行人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XX镇第二工业区的一处房地产(房产证号:0××f03682,宗地号:051-023-0515-0000)查封并已移送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浙江长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永新、朱贤海、朱吕武、伍光衡、周方辉、蒋成祥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执行款5699655.65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陈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校对无异代书记员 周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