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595号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政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怀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玉玲,总经理。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