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1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9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南科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