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卿剑、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剑,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保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卿剑,男,汉族,1969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7层B座。法定代表人:郑洪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卿晓辉,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瑞信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卿剑、云南炬鼎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卿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4)攀民保字第86号之一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攀民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对卿晓辉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西路2号的房屋、坐落于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西路2-1号的房屋、坐落于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永相审判员 冯明钢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