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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叶丽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叶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叶丽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007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丽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丽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丽芬(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