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刑更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夏忙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726号罪犯夏忙,又名夏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泰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对其未退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396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602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夏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夏忙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财产刑及退赃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夏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