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漠语制衣有限公司,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6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漠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燎原农场三星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黄桂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亦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许如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峰,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明,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漠语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漠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皑茉都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皑茉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漠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漠语公司未按约完成货物交付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漠语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产品入库单的收货凭证,可以证明向皑茉都公司交付部分货物的事实。入库单的抬头、产品编号、产品名称与成衣代工生产订单所约定的产品、款号相符,入库单的签收人为皑茉都公司的仓库工作人员吴长明,皑茉都公司虽对此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应当确认该送货单的效力。(二)二审中曾向二审法院要求通知吴长明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并申请对皑茉都公司产品入库单的部分数据予以保全,上述申请均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漠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调查收集的申请,但二审法院未依申请调查收集,亦未就未予调查收集的原因予以说明即维持原判,并进一步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皑茉都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漠语公司提出的285件货物交付事宜其并不清楚,合同总标的为3,300件,漠语公司虽辩称均已完成,但始终并未交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且滥用不安抗辩权。(二)皑茉都公司不存在违约之处,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大货合格进仓,并备齐交付所有付款单据后40天准时到账。皑茉都公司已经支付了75%的预付款项,但由于漠语公司不履行交货义务,因此合同予以解除。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漠语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须大货合格进仓,并备齐交付所有付款单据后40天才有权向皑茉都公司主张货款交付义务,漠语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285件货物的义务,又单方面更改合同付款方式,要求皑茉都公司付款提货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皑茉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漠语公司返还预付款、赔偿相应损失。其次,关于漠语公司主张法院依职权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漠语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诸多证据实属当事人自行举证范围,其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一、二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漠语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漠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漠语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川审判员 范 倩审判员 夏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