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戚桂营与戚守雷、张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桂营,戚守雷,张树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5941号原告:戚桂营,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陈长星,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戚守雷,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埇桥区。被告:张树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戚桂营与被告戚守雷、张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桂营及委托代理人陈长星、被告戚守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戚桂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劳务报酬费66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承包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的恒大御景湾项目装修工程,双方已经就装修工程款给付达成协议,两被告同意承担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工人工资。原告自2015年就受雇于两被告在宿州市恒大御景湾小区工地从事基层砂浆找平、楼道内垃圾搬运、阳台防水等装修辅助工作,两被告一直未支付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务报酬,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处理。戚守雷辩称:我也是打工的,属于领班,我签字只属于证明,应该找张树国要工资,我也一直帮着追要。张树国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戚守雷、张树国拖欠原告工资665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的工资款665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守雷关于其只是领班、签字只是证明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守雷、张树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戚桂营工资款6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戚守雷、张树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悦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