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2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超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区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区煤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涌洞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2121-2号原告杨超,男,土家族,1987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委托代理人刘秦飞,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区煤矿。法定代表人赵凤明,该煤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国民,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涌洞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昌米,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区煤矿、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涌洞镇人民政府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