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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4民初151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孟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4民初151之1号原告齐某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抚远镇。委托代理人王为国,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5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齐云鹤负担。审 判 长 :张晶鑫审 判 员 :张永生代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英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