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复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元保、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光阳真空工艺有限公司、栾绍梅、孙永忠、贾莹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保,深圳市高新XX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光阳XX工艺有限公司,栾X梅,孙X忠,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复96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李X保。委托代理人:陆X元,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XX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华。委托代理人:王X喜,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光阳XX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波。委托代理人:龙X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栾X梅。被执行人:孙X忠。被执行人:贾X。栾X梅、孙X忠、贾X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清,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栾X梅、孙X忠、贾X共同委托代理人:易X东,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李X保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6)粤03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907号。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发出(2015)深福法执字第907号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栾X梅名下位于南山区滨海大道以南、后海大道以西XX家园C栋XX04、XX03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XXX、X**)(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决定不带租约评估、拍卖。案外人李X保不服,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栾X梅就涉案房产订立租约,租赁期限从2011年12月2日至2031年12月1日,每月租金人民币6500元(注: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每半年支付一次。据此请求撤销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907号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根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栾X梅了解得知,异议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栾X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签署该合同是因为被执行人栾X梅对异议人负有其他债务,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栾X梅以签署虚构租赁关系的方式来保护其债权,使其凭借“形式上的租赁关系”获得追偿债权的先机。二、事实上,为了造成所谓租赁关系形成于抵押之前的假象,《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落款日期,而是将租赁期限倒签至抵押之前,对此被执行人栾X梅在执行案件所进行的调查笔录中,已经如实陈述,并记录在案。三、异议人并未实际支付租金,收款收据系被执行人栾X梅应异议人的要求而出具。福田法院查明,该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光阳XX工艺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441367.8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二、被执行人栾X梅、孙X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处分抵押物XX家园C栋1303(权利人栾X梅)、1304(权利人栾X梅)、304(权利人贾X)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该院决定处分涉案房产。李X保向该院提交书面材料,称涉案房产有20年租约。该院经审查并向被执行人栾X梅调查有关情况后,作出(2015)深福法执字第907号通知书,载明:异议人李X保向该院提交涉案两套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称房产有租约,租赁期限从2011年12月2日至2031年12月1日,且房租不定期支付给出租人栾X梅。出租人即本案被执行人栾X梅称房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期是2013年,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对,2011年并未与异议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上述房产已于2012年1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李X保,该院将对上述房产不带租约评估、拍卖,若李X保对上述通知有异议须于收到通知书五日内向福田法院立案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该院将对上述房产不带租约进行评估、拍卖。福田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对拟处分房产是否附有真实租赁关系的审查,需以客观、审慎的标准对争议租赁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异议人所主张的租赁关系,存在以下几个疑点:一、《房屋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空白,该合同的真实形成时间明显存疑。二、租赁期限20年,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三、租赁押金、首次三个月租金,只有收款收据,没有其他具有客观公信力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执行人栾X梅已向该院陈述,该收款收据并无对应的真实付款行为。四、异议人称租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距今已有四年,但异议人除了上述提交的一份显示首次三个月租金的收款收据外,再未提交四年时间里的任何其他租金凭证。综上,异议人主张的租赁关系,缺乏具备客观公信力的证据证实,没有相应时间段的租金支付凭证,且租赁合同、租期等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该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据此,该院发出(2015)深福法执字第907号通知书决定涉案房产不带租约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要求撤销该执行行为的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2016年3月25日,福田法院作出(2016)粤03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X保的执行异议。李X保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一、其与栾X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栾X梅未受任何人的欺诈与胁迫,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二、福田法院(2016)粤03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空白,真实形成时间明显存疑,其认为落款时间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与生效条件,无落款时间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异议裁定认为,租赁期限20年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其认为租赁期限20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四、上述裁定认为,租赁押金、首次三个月房屋租金,只有收款收据,没有其他具有客观公信力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认为收据足以证明收款事实。综上,请求撤销福田法院(2016)粤03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栾X梅答辩称:一、申请复议人李X保是栾X梅的债权人,李X保希望以租赁的方式合法地先行占有涉案房产。栾X梅将涉案房产提供给李X保借住,以报答李X保曾经对栾X梅的帮助。租赁合同实际上于2013年签订,但时间倒签至2011年,即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栾X梅向李X保出具了收据,但李X保并未实际支付收据所描述的押金、租金。李X保于2016年1月30日才向栾X梅支付两个月“房租”15730元。二、李X保利用虚假的租赁合同,强行占有涉案房产以阻碍法院拍卖房产,损害了抵押权人和栾X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栾X梅的利息负担。综上,请求驳回李X保的复议申请。本院对福田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X保主张与被执行人栾X梅签订关于涉案房产的租赁合同,但该租赁合同无落款时间,约定的租赁时间长达20年,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租金为每月6500元,鉴于涉案房产的面积与坐落,租金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另外,被执行人栾X梅称该租赁合同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感谢之前申请复议人对其的帮助,将涉案房产暂借申请复议人居住使用,并应申请复议人要求,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的支付,申请复议人仅提交一份收款收据(2011年12月1日),收据显示栾X梅收到三个月租金19500元和三个月押金19500元,但在总计金额(大写)上却标注为“叁万玖仟伍佰元”,收据金额自相矛盾。被执行人栾X梅辩称除于2016年1月30日向申请复议人索要“租金”15730元外,未收到任何租金,上述收据系其虚开。申请复议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向被执行人栾X梅支付过租金。综上,本院对申请复议人李X保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栾X梅就涉案房产存在租赁关系不予认可。申请复议人李X保与被执行人栾X梅所签之租赁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虚构租赁事实,伪造相关证据,以达到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之目的。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李X保企图以上述非法行为阻碍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本院对申请复议人李X保予以训诫。福田法院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李X保应按福田法院要求予以协助、配合。否则,福田法院应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李X保的复议请求,维持福田法院(2016)粤03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轶超审 判 员 张文佳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