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345号原告:晏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晏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