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祥成与能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成,能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6民初2218号原告:杨祥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能晓,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杨祥成与被告能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祥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能晓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祥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绿化工程款19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能晓找到我,要求我为其在济南时蒙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地进行绿化,我按照能晓的要求完工后,被告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但直至现在,被告也未向我支付任何款项,故请求法院支持诉求。被告能晓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间,被告能晓与原告杨祥成协议,由原告杨祥成为位置在平邑县流峪镇唐村水库附近一公司院落做绿化工程,种植苗木,工程完工后,由被告能晓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能晓于2014年12月3日出具欠条,内容为:济南时蒙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前杨祥成绿化款19500元,12月10日表彰会结束款到付讫。落款为济南时蒙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能晓。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能晓书写的欠条,证实原告杨祥成主张的绿化工程承揽合同已实际履行,且欠款数额明确。被告能晓虽在欠条中书写为济南时蒙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款,但该欠条由被告能晓自书落款,未加盖该公司印章,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与济南时蒙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原告诉求被告能晓支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能晓如有有效证据证实为公司债务,可凭据另行主张。原告诉求损失,本院确定自被告承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能晓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祥成绿化工程款19500元,并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能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商海波审判员 王金婷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连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